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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合同应该约定迁

房天下房天下  作者:CGY  2015-07-04 09:51

2007年2月,王某与钱某签订售房协议,约定王某将房屋作价80万元售与钱某,先付77万元,尾款3万元作为押金,待王某在3 年内迁出 即付该款。超过3年未全部迁出,从2010年2月起,每满一年扣除押金1万元。

王某与单某曾于2005年8月离婚,单某获取房屋折价款30万元后自行解决居住,但单某的 并没有从该诉争房屋迁出。现王某与单某的 仍在诉争房屋内未迁出。钱某想要起诉王某将其与单某 迁出,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要求卖主迁出 法院不支持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指出,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因 迁出问题提起诉讼,因 迁移属于 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买受人要求出卖方将 迁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买受人可以以卖方迁出 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正是由于存在法律空白,如果原业主在卖房后迟迟不迁出 ,在法律上也不构成侵权,新业主如果要维权确实较难,目前常用的方法是与原业主沟通。

合同明确 事宜 不迁走算违约

赵鸿江说,法律没有强制对方 迁走,但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这就算违约,需要负法律责任。在合同中明确 相关事宜,是一种不得已的保护手段。

本案中,王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钱某作为诉争房屋的购买方,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77万元,但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迁出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房屋买卖押金3万元的返还以王某将 迁移出诉争房屋为对价,王某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

赵鸿江强调,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应约定卖方 迁出问题,如未约定,诉讼中买方提出,法院可能以“非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为由不予支持。

对 迁出的约定,应注意到该住处除出卖人以外是否存在其他近亲属或亲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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