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是典型的传统工矿型城市,国有企业划拨用地比重较大,由于历史原因,加之国家用地管理政策日趋严厉,造成大量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权益受到影响,近期不断有购房者反映此类问题。
根据2015年市政府第45次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依法合规”的原则,我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制订出台《关于历史遗留国有划拨土地房屋登记中补交出让金的有关处理意见》,着力解决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获得用地群众的赞誉。
一、意见明确了处理遗留问题的政策依据。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7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
二、意见明确了处理遗留问题的范围。《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淮府[2013]76号)实施以前合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房屋产权人所使用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意见明确了处理遗留问题的办理步骤。经调查并宗地测量后,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权利人按照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依法以现用途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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