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黄某是夫妻俩,2013年7月2日,欲购置住房的他们与淮南市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八公山区某小区的一户商品房。合同签了,购房款交了,约定的交房时间也到了,可是开发商却迟迟不交房。无奈之下,夫妻俩来到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后,被告需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60日不交房,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在10日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3%违约金。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50860元,但是被告却没有如期交房。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3月25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解释称今年淮南商品房销售不景气,他们公司销售业绩不佳,希望可以好好协商,尽量不要解除合同。
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淮南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确属违约,并且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了延期交房的救济和惩罚措施。2015年8月3日,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350860元,支付违约金10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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