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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夫妻百余万借款逾期不还法院一天调解纠纷

中安在线  2017-03-09 16:40

[摘要] 借了钱终归是要还的,何况借的还是银行的钱,还有房产作为担保。2月28日,被告宫某、杨某、陆某、汪某与淮南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调解顺利结案,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的高效率、低成本。

借了钱终归是要还的,何况借的还是银行的钱,还有房产作为担保。2月28日,被告宫某、杨某、陆某、汪某与淮南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调解顺利结案,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的高效率、低成本。

被告宫某、杨某系夫妻,2012年9月,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淮南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6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时间为2012年9月17日至2015年9月17日。被告陆某与汪某以其名下位于田家庵区的房产提供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一开始,宫某、杨某能按照约定如约还款。可是,2014年11月,宫某、杨某再次向该银行申请借款,该银行依约向其发放借款本金160万元后,两被告并未如约还款。该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2017年2月13日,遂起诉至田区法院,提出判令被告宫某、杨某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某银行本息共计180万余元;被告陆某、汪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等诉求。

2月28日上午,田区法院法官接到该案卷宗后,审阅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权利关系义务明确,便立即联系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调解,得知被告宫某、杨某当天上午因事不能到庭,而陆某、汪某因住院也不能到庭。法官采取灵活多变的调解方式,先与原告进行沟通、讨论具体的还款方案,同时通过电话联系宫某了解其调解意向,综合双方的意见制定了终的调解协议:被告宫某、杨某于2017年3月10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陆某、汪某以其名下位于田家庵区的房产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当天下午,被告宫某、杨某到法院签调解协议后,随即陪同法官前往医院找到被告陆某、汪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至此,该案件在一天内顺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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