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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房复建安置统一标准280㎡超过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房天下房天下  作者:CGY  2015-10-19 09:15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

违法建筑的补偿

对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补偿:

(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地预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

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对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其他焦点

抢种、抢建青苗和建筑,不赔 设置“征地预告”程序

《办法》设置“征地预告”程序。根据《办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而且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公告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内张贴公示。其中,征收村(联社)集体土地的,在村(联社)公示栏公示;征收村民小组(社)集体土地的,在村民小组(社)办公地点张贴公示,村民小组(社)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可在该村民小组(社)内村民聚居地的明显位置张贴公示;征收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示。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协商

补偿标准是征地拆迁推进顺利与否的关键。为避免扯皮,《办法》在征地预告、征地调查、调查结果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听证、发布征地及补偿安置公告等固有程序外,增设协商环节。

《办法》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等进行协商。

补偿款怎么用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此外,针对补偿款怎么用,《办法》强化了“内外”监督。首先,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设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环节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必须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防止村集体内部事务暗箱操作。

外部监督方面,要求市、区农业、财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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